出國停保/回國復保

出國停保

  1. 本人或家人攜帶身分證件至工會填寫申請表格。
  2. 以申請日當天為停保日,不可追溯至出國當天。
  3. 辦理停保者,若出國未滿六個月回國,視同不符停保規定,需補繳未繳之保費。

回國復保

  1. 返國後攜帶護照至工會填寫復保表格。
  2. 無論返國天數長短,皆須辦理復保,以免遭健保署逕行復保後補收保費
  3. 返國後如有再次預定出國六個月之情形,必須重新辦理停保,停保日必須在返國復保屆滿三個月之後。
    例:大仁哥於104/7/8回國辦理復保後,於104/8/2再次辦理出國停保,但停保日必須在返國復保屆滿三個月後,所以停保日需到104/10/8才正式生效,因此大仁哥還需要繳交104/7-104/9三個月的健保費。

*每次出國期間超過2年,經戶政機關將其戶籍遷出國外者,自戶籍遷出日起即不具有加保資格。

會員返國時,應先向戶政機關辦妥恢復戶籍登記,再次取得加保資格後,才能重新辦理加保。戶籍遷出國外2年內回國,自恢復戶籍之日起加保;戶籍遷出國外2年以後才回國,須於恢復戶籍滿六個月之日起加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