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就醫醫療費核退

臺灣地區外

保險對象如到國外、大陸地區旅遊或處理事務,臨時發生不可預期的之緊急傷病或緊急生育情事,必須在當地醫療院所立即就醫時,可檢具下列書據,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核退標準則依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規定核實支付。

  1. 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
  2.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如為中、英文以外之文件時,應檢附中文翻譯。
  3. 診斷書或證明文件,如為中、英文以外之文件時,應檢附中文翻譯(住院案件者:另檢附出院病歷摘要)。
  4. 當次出入境證明文件影本或服務機關出具之證明。

 

特別提醒您

在中國大陸地區就醫,自99年4月1日(出院日)起,申請核退住院5日(含5日,另出院日不計,即103年1月1日住院,103年1月5日出院,計住院4日)以上的自墊醫療費用核退案件,申請之醫療文件「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診斷書」必須先在大陸地區公證處辦理公證書,再持公證書正本向國內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聯絡電話:02-25335995 網址:http://www.sef.org.tw)申請驗證後,才可以採認。惟費用明細及出院病歷摘要暫不需辦理公證驗證。

※申請期限:上述緊急傷病或緊急分娩的醫療費用,一定要在急診、門診治療當天或出院當天起算6個月內(於暫行停止給付期間就醫者,為繳清相關費用之日起6個月內;出海作業船員為返國入境之日起6個月內)。

※申請方式:可由保險對象(法定代理人、法定繼承人)或受委託人向本署轄區分區業務組辦理核退手續,另可親洽本署各分區聯合服務中心或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申請,如尚未返國得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請出具委託書。

※申請文件:須檢附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診斷書、住院案件需附出院病歷摘要及當次出入境證明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