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死亡給付

請領資格

  1. 喪葬津貼: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普通傷病或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
  2. 遺屬津貼或遺屬年金給付:
    • 遺屬津貼:被保險人於 98 年 1 月 1 日前有保險年資者,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
    • 遺屬年金給付: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
      •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
      • 保險年資滿 15 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
  3. 遺屬順序:
    • 配偶及子女
    • 父母
    • 祖父母
    • 受扶養之孫子女
    • 受扶養之兄弟、姊妹。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並辦妥戶籍登記滿 6 個月之養子女而言。
    • ※ 養子女不得請領生身父母之遺屬津貼。

給付標準

  1. 喪葬津貼: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普通傷病或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喪葬津貼 5 個月。
    • 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 10 個月喪葬津貼。
  2. 遺屬津貼:
    • 保險年資合併未滿 1 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1 次發給 10 個月遺屬津貼。
    • 保險年資合併已滿 1 年而未滿 2 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1 次發給 20 個月遺 屬津貼。
    • 保險年資合併已滿 2 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1 次發給 30 個月遺屬津貼。
    •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不論保險年資,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 40 個月遺屬津貼。
  3. 遺屬年金: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 1.55 %計算。
    •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或保險年資滿 15 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 前述計算後之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 3,000 元者,按新臺幣3,000 元發給。
    • 發生職災致死亡者,除發給年金外,另加發 10 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 遺屬加計:同一順序遺屬有 2 人以上時,每多 1 人加發 25%,最多加計 50 %。

攜帶文件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正本、已除戶全戶戶籍謄本、申請人身分證、印章、郵局或銀行存簿影本、喪葬費收據正本。

表格下載
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PDF)

家屬死亡給付

請領資格

  1.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之養子女而言。

給付標準

  1. 喪葬津貼按其家屬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依下列標準發給。
    • 父母或配偶死亡時,發給3個月。
    • 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2.5個月。
    • 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1.5個月。

攜帶文件
死亡證明書正本、已除戶全戶戶籍謄本、申請人身分證、印章、郵局或銀行存簿影本。

表格下載
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