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給付

請領資格

  1. 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2. 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3. 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1或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二個月。(雙胞胎以上按比例增給)。

攜帶文件
出生證明正本、印章、郵局或銀行存簿影本、登載有新生兒資料之戶口名簿。

表格下載
生育給付申請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