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給付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1.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2. ※上開請領年齡自98年至106年為60歲,107年提高為61歲,109年提高為62歲,111年提高為63歲,113年提高為64歲,115年以後為65歲。

    請領年齡 60 61 61 62 62 63 63 64 64 65 65
    民國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出生年次 46 年以前出生 47 48 49 50 51 年以後出生

    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本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1.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
    2.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3.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4.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5. 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6. 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保留勞保年資規定退職者。
  3. 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給付標準

老年年金給付:

      1.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0.775﹪+3,000元。
      2.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保險年資未滿 1 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未達老年年金給付請領年齡而提前請領者,以5年為限,每提前1年按給付金額減給4%,最多提前5年減給20%。

*符合老年年金給付請領年齡而延後請領者,每延後1年按給付金額增給4%,最多增給20%。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給付金額=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付月數。

    1.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退保當月起前 3 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3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2.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保險年資合計超過15年者,超過部分,每滿1年發給2個月,最高以45個月為限。被保險人逾60歲繼續工作者,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合併60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為限。
    3. 保險年資未滿 1 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攜帶文件

身分證及影本、郵局或銀行存簿影本。

表格下載
老年給付申請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