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資格:
- 被保險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得請領失業給付:
- a.非自願離職。
- b.至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
- c.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 d.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給付標準:
- 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15日起算。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1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給付,最多計至20%。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攜帶文件:
- 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
-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 身心障礙者,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 有扶養眷屬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 a.受扶養眷屬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b.受扶養之子女為身心障礙者,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 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文件或書面內容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